【修業規定】中文系104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入學適用

  • 2015-04-24
  • RulingDigital
 佛光大學人文學院中國文學與應用學系
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定
 
104.03.04 103學年度第17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03.11 103學年度第4次人文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04.15 103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一、本系為督促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課業進修品質,依據本校「學則」,訂定「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業年限為二至四年,得酌予再延長一年。應修滿本系專業科目30學分,另需撰寫碩士論文,並通過碩士學位考試,方准予畢業。
三、本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應依以下修課規定選讀相關課程:
(一)必修科目6學分。
(二)選修科目須修滿24學分(承認外系所或跨校至多6學分)
(三)一、二年級研究生每學期須至少修讀專業科目3學分,修讀上限為12學分(二年級下學期不設下限)。
四、本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得依本系「學分抵免辦法」之規定辦理學分抵免。
五、本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須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考週結束前繳交「論文指導教授選定表」,經指導教授及系主認簽證後,交由系方存檔備查。指導教授因故更換時亦同。
六、論文指導教授以本校專兼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為原則。如擬請校外教師擔任指導教授,須經系務會議同意,本系或得要求本系教師共同擔任指導教授。
七、本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須於論文口試前一個學期提出「學位論文大綱」,由指導教授與系主任協商委任專任教師評分,平均七十分以上者,方視為完成「學位論文大綱審查」程序。評分未達七十分者,得於半年後再行提出。
八、本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須符合下列條件,並填具「學位論文口試申請表」經系方查證及系主任簽可後,方可參加學位論文口試,條件如下:99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
(一)修畢所有學分;
(二)曾於學刊、期刊或學術會議公開發表學術文章1篇;
(三)至少須參與校內學術活動(包含研討會或演講),完成學術通行護照;
(四)通過「學位論文大綱審查」;
(五)指導教授的簽認同意。
九、論文口試須經三位(含)以上教師(具有博士學位之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以上)擔任口試委員,其中校外委員須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口試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及指導教授共同圈選。
十、申請碩士學位論文口試,須於學校行事曆規定之學位考試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並繳交論文口試本,且須於學期結束前完成口試,並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離校手續。
十一、凡通過學位論文口試之本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在完成口試委員所要求的修正事項,並經指導教授及其他論文審查委員在其「學位考試委員評分單」及「學位考試成績報告單」簽章認可後,方為正式完成學位論文,得依規定授予文學碩士學位。未能通過學位論文口試者,得擇期重考,但重考以一次為限。
十二、其他未經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