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業規定】中文系104學年度博士班學生入學適用

  • 2015-04-24
  • RulingDigital
 佛光大學人文學院中國文學與應用學系
博士班修業規定
 
104.03.04 103學年度第17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03.11 103學年度第4次人文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04.15 103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一、本系為督促博士班研究生課業進修品質,依據本校「學則」規定,訂定「博士班修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為二年至七年,研究生應修滿專業科目,並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始得畢業。本系專業科目學分規定如下:
(一)須修滿24學分,含:
1 必修6學分
2.專業選修18學分,其中得含跨校選課6學分。
(二)一、二年級研究生每學期須至少修讀專業科目一門,修讀上限為12學分(二年級下學期不設下限)。
三、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期末考週結束前繳交「論文指導教授選定表」,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簽證後,交由系方存檔備查。指導教授因故更換時亦同。指導教授以本系專兼任副教授(含)以上之教師為原則,但經系主任同意,得請其他系所教師擔任。如擬請本系榮譽教授及校外教師擔任指導教授,須經本系系務會議同意,本系並得要求以本系教師共同擔任指導教授。未如期提出指導教授之申請者,將由系方指派指導教授。
四、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候選人資格之取得需已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應修滿本系規定之畢業學分。
(二)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在修業年限中應完成「中國文學與應用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辦法」所規定之學術活動積點。
(三)通過「學位論文大綱審查」。
1.論文大綱審查通過後隔一學期才能提出初審。大綱內容至少應包括「研究動機」、「研究目的」、「文獻檢討」、「研究範圍」、「研究方法」、「章節分配」及「參考書目」等部份。
2.本系博士班研究生須於論文口試前一個學期提出「學位論文大綱」,由指導教授與系主任協商委任專任教師評分,平均七十分以上者,方視為完成「學位論文大綱審查」程序。評分未達七十分者,得於半年後再行提出。
五、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後,學位論文之考試應經論文初審及口試。論文初審採取外審制,經指導教授核可後,由系方安排初審。上學期畢業者論文初審最遲於十月十日前,下學期最遲為四月十日前提出。(99學年度起申請畢業論文口試者適用)
六、本系博士班研究生論文口試之申請應於初審通過後三十日內送交系辦公室,但實際畢業時間,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七、其他未經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則及「碩、博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