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业规定】中文系104学年度博士班学生入学适用

  • 2015-04-24
  • RulingDigital
 佛光大学人文学院中国文学与应用学系
博士班修业规定
 
104.03.04 103学年度第17次系务会议通过
104.03.11 103学年度第4次人文学院院务会议审议通过
104.04.15 103学年度第4次教务会议审议通过
104学年度入学新生适用】
一、本系为督促博士班研究生课业进修品质,依据本校「学则」规定,订定「博士班修业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修业年限为二年至七年,研究生应修满专业科目,并通过博士学位考试,始得毕业。本系专业科目学分规定如下:
(一)须修满24学分,含:
1 必修6学分
2.专业选修18学分,其中得含跨校选课6学分。
(二)一、二年级研究生每学期须至少修读专业科目一门,修读上限为12学分(二年级下学期不设下限)。
三、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应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周结束前缴交「论文指导教授选定表」,经指导教授及系主任签证后,交由系方存盘备查。指导教授因故更换时亦同。指导教授以本系专兼任副教授(含)以上之教师为原则,但经系主任同意,得请其他系所教师担任。如拟请本系荣誉教授及校外教师担任指导教授,须经本系系务会议同意,本系并得要求以本系教师共同担任指导教授。未如期提出指导教授之申请者,将由系方指派指导教授。
四、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候选人资格之取得需已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应修满本系规定之毕业学分。
(二)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在修业年限中应完成「中国文学与应用学系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办法」所规定之学术活动积点。
(三)通过「学位论文大纲审查」。
1.论文大纲审查通过后隔一学期才能提出初审。大纲内容至少应包括「研究动机」、「研究目的」、「文献检讨」、「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章节分配」及「参考书目」等部份。
2.本系博士班研究生须于论文口试前一个学期提出「学位论文大纲」,由指导教授与系主任协商委任专任教师评分,平均七十分以上者,方视为完成「学位论文大纲审查」程序。评分未达七十分者,得于半年后再行提出。
五、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取得博士候选人资格后,学位论文之考试应经论文初审及口试。论文初审采取外审制,经指导教授核可后,由系方安排初审。上学期毕业者论文初审最迟于十月十日前,下学期最迟为四月十日前提出。(99学年度起申请毕业论文口试者适用)
六、本系博士班研究生论文口试之申请应于初审通过后三十日内送交系办公室,但实际毕业时间,依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七、其他未经规定事项,悉依本校学则及「硕、博士班研究生学位考试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